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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3日,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頒發法官業外活動指引,提醒法官時刻加強警惕,管好自己的“生活圈”“社交圈”“娛樂圈”。堅決避免出入有異性陪侍場所、儘量避免去高消費場所、不能上班期間炒股……(9月25日《廣州日報》)
  恕筆者愚鈍,只聽說過小學生“課外活動指導”,好像真沒聽說過“業外行為指引”。但仔細想來,既然對未成年的小學生有“課外活動指導”,對某些行業的成年人也可以有“業外行為指引”。比如,對娛樂行業的小姐,就有必要給予“業外行為指引”。假如她們在“業內”與客人親熱慣了,一旦在社會上也如此這般,就顯得輕浮了。以此對“業外行為指引”的理解,一般會認為,某些特殊職業可能會形成“職業病”,讓相關的從業者不自覺地把職業習慣帶到日常生活中去。
  然而,這種對“業外行為指引”的認知,顯然不符合浙江高院的“法官業外活動指引”精神。因為,這不是指引法官別把法庭上鐵面無私的面孔,帶到需要和諧相處的社會上,而是“堅決避免出入有異性陪侍場所、儘量避免去高消費場所、不能上班期間炒股……”。據悉,這屬於剛性紀律規定之外的柔性方法,通過梳理法官在現實業外活動中可能遭遇的各類具體情景,給法官一種明確的、可操作性強的指引、提示和警醒。
  此舉的積極動機是毋容置疑的。但需要如此“業外行為指引”的法官,他們的“業內”基本素質靠得住麽?就當法官也算一種“職業”,但就法律和道德的水平,法官應該是所有社會成員中的佼佼者,否則怎麼去充當法律的化身?而把一種起碼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認知能力,當做法官的“業外行為指引”,至少是對法官的法律和道德水平的矮化,也讓人們對這樣的法官,在法庭上“一錘定案”時憂心忡忡。
  所謂“有異性陪侍場所”,法官有可能去的,想必也是合法經營著的。如果裡面存在著“貓膩”,對精通法律的法官來說,怎麼會上當受騙?如果法官連這點法律常識和道德自覺都沒有,還需要用“堅決避免出入”來“指引”,這樣的法官還怎麼能“化身”法律?至於“高消費場所”,也不一定是法官接受“說情”的最佳地點。現在的交流方式,早已不是非得見面才說得清楚的年代了。人家網友開房都在QQ上就搞定了。要說“上班期間炒股”,可能更多的非法律人士,都知道是不允許的。
  相關報道引述了2008年以來,浙江省高院先後查處了10名處級以上幹警的違紀違法行為。還提到了近年來發生的上海法官“集體嫖娼”、雲南高院民二庭副庭長毆打保安等嚴重損害司法公信的事件。如果對法官的“業外行為指引”是有鑒於此,那麼,不但沒有抓到知法犯法的要害,而且還把某些司法人員自身的思想蛻變,歸咎於某些不良的社會環境。
  假如這樣的“業外行為指引”,對現在的法官們真的很有必要,那麼,需要“指引”的法官就令人擔憂了——因為,任何行為是不是合法,有沒有違法,只有法官最懂。如果法官到了“業外”,連這些基本的社會規範都需要“指引”,他們如何在“業內”充當法律的化身,去主持正義、懲惡揚善?
  文/知風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需要“業外行為指引”的法官令人擔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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